12月15日,临澧县市场质量监管局对安福镇三家餐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消毒不合格碗筷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7月份,该局执法人员对县城三家餐馆提供给客人使用的盘子、筷子进行了抽样检查,经临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不符合GB14934-94标准的规定。9月份,该局再次对上述三家餐馆提供给客人使用的使用的盘子、筷子进行了抽样检查,经临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还是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上述三家餐馆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餐具、饮具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该局对上述三家餐馆分别作出了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